《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邵占维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社会保障与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和奖励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房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年度保障、奖励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第七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等费用补助;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慰问;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鼓励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捐赠。

  第二章 确  认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应当设立见义勇为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部门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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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

www.ouhai.org.cn    更新日期:2008-5-6 10:33:58 () 来源:  作者:   编辑:丁雷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第98号
发布日期:2007-9-20
执行日期:2007-9-20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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