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瓯海一公司三名股东将公司和第一大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解散、清算公司。据悉,该案是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瓯海首例股东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新类型案件,而以前的《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这项权利。
根据新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原告王某、邱某、蒋某三个股东就根据这新《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这项新权利起诉的。王某等三人诉称,他们三人以及被告朱某均是被告温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故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的案子他们法院还是第一次接到。尽管《公司法》条款有明确规定,但对公司诉讼程序《公司法》还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也不多,所以该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意义。
瓯海法院目前已经受理该案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