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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日报:劳动者的“盛宴” 新《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侧记

www.ouhai.org.cn    更新日期:2007-12-5 8:52:47 ()

 务工人员拿着资料向律师咨询维权事宜。 赵用 摄
▲各企业务工人员在活动现场争先索取宣传资料。

  温州网讯 12月1日上午,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本报联合在瓯海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广场举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律师讲座、法律咨询、接受案件投诉……俨然一场劳动者的“盛宴”,当天“赴宴者”逾千人。

  律师讲座谈劳动合同

  宣传活动开始,张付钢律师先为劳动者们端上一杯“开胃饮料”——“签定劳动合同,保护就业安全”法律讲座。张付钢以“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来开始这场讲座。他说:“首先,这是法律的要求。其次是保护劳动者的需要。”

  现实中,除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合同的情况,不少务工者也不把签订劳动合同当回事。如果遇上工伤或欠薪等问题时,没签订劳动合同会带来不少麻烦。为此,张付钢举了个例子,瓯海某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几十个工人的工资,老板没把工资结清就逃走了。政府接管了企业,对厂房、设备等进行拍卖后,将钱用于偿还员工工资。而此时,员工领取拖欠工资要拿出凭证,没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领取欠薪费了不少周折。

  张付钢还特别提醒劳动者,要看清合同内容后再签署,对条款有疑义的应当主动提出。新《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其中,他特别强调,新《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工作地点”新增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应引起注意。

  劳动者疑问一一得释

  胃口初开,一道道“菜肴”便端上桌头,市政协律师顾问组亲自掌勺。

  “打个比方说,合同里要是写着‘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之类的条款,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周光律师拿着《劳动合同法》,向围坐在他面前的人

  群耐心形象地讲解着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要是来上班了,单位又不签合同怎么办?”他的讲解不时被一些急切的新问题打断,手上的《劳动合同法》早已布满了圈圈点点。

  同样的阳光下,24岁的陈宇显然没有那样的好心情。今年9月份,他在无证经营的合成革厂里上班时,冰冷的机械碾去了她的左臂。目前,厂方已经承诺承担医疗、住院费用和误工费,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很大。

  市政协律师顾问团的陈珍文律师了解情况后,建议她在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继续与用工者进行协商,到时可要求根据相应伤残等级进行赔偿,以及承担今后产生的合理的义肢费用。如协商不成,可以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合法权益。不过,陈律师表示,这一程序所需时间可能比协商长得多。经过律师一番解释,陈宇心里有底了。

  职能部门联手来相帮

  上午10点左右,一个面容憔悴的中年男子走到市总工会工作人员面前,掏出一大叠材料,是一堆病历和劳动仲裁裁决书。他叫黄民善,去年在瓯海某餐具厂打工时,左手被机器拉伤了。厂里给他付完1万多元医疗费就不管了。他申请工伤认定,鉴定结果为4级,还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是裁决厂方赔偿20余万元。老板不服,向法院起诉。现在时间过去1年多,他一分钱还没拿到,左手落下病根不能干活,生活无以为继。

  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主任谢俊解拿起他的材料翻了翻,激动地说:“又是企业不负责任故意拖延时间。你周一到我们那里,我们先给你申请临时救助,解决生活困难,再帮你想办法。”说罢,他拿起材料,朝边上的市劳动监察大队摊位走去,把材料递到了该大队队长颜可成手上。

  “签劳动合同了吗?”“没有。”

  “厂里给你上保险了吗?”“没有,看病时,厂里为了报销,用上了保险的工友的名字给我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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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日报   作者:卓文俊 陈里雅   编辑: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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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举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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