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短信退订彩铃收费 温州一市民状告移动公司要求退赔0.4元
www.ouhai.org.cn 更新日期:2008-4-16 17:15:24 () 来源:瓯海新闻网 作者:林晓忠,通讯员:王小莉 编辑:
因质疑移动公司退订业务时多收了2毛短信费。今日,温州消费者叶茂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移动)并且请求退还收取的0.2元信息费,并加倍退赔共计0.4元。要求对方以公司的名义书面向他道歉。原告表示状告移动,只为讨一个说法,希望能维护更多消费者的利益。
原告叶茂良起诉称,他于今年2月12日在温州移动新桥镇国鼎路营业厅内以预缴费100元的方式购得手机SIM卡一张,套餐名称是神州行温州通。具体业务中的来电助手和标准彩铃两项是捆绑销售并收费使用的,他当即表明不需要此两项业务,对方告知必须购得该卡开通使用后编辑0000的信息发送到10658830和10086才能取消,并不会扣除费用。当天叶茂良编辑短信退订该业务,随后他发现原本应为100元的话费余额却成了99.8元,两条发往10658830的退订信息被扣除了0.2元费用。同时还发现有众多的被告用户与原告有着同样的遭遇。但在被告的营业厅公示、海报和宣传单上均未发现有退订标准彩铃收费的提示。
(原告现场音:在原告退订标准彩铃时收取费用,被告违反了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的第一条、第八条。农历正月初七原告就开始向被告10086开始投诉,再三声明这0.2元收费是不合法的。)
(被告现场音:来电助手与标准彩铃是原告主动并自愿订置的,并不存在原告诉讼所说的捆绑销售。而且原告在订置以后,当天就取消了。被告没有以任何方式向原告告之编辑0000发到10658830收取费用,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告之编辑0000发到10658830收取费用,是属于移动网内点对点信息,应收取0.1元每条的通信费。)
原告叶茂良认为温州移动捆绑销售来电助手与标准彩铃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而且退订标准彩铃收取0.2元费用也是违法的。
(原告现场音: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收取0.2元的信息费,并加倍退赔共计0.4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退订彩铃时收取,这种违规收费、欺诈用户的行为;被告承担诉讼引发相关的费用1元;三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等公开审理相关程序,目前此案瓯海区人民法院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原告叶茂良起诉称,他于今年2月12日在温州移动新桥镇国鼎路营业厅内以预缴费100元的方式购得手机SIM卡一张,套餐名称是神州行温州通。具体业务中的来电助手和标准彩铃两项是捆绑销售并收费使用的,他当即表明不需要此两项业务,对方告知必须购得该卡开通使用后编辑0000的信息发送到10658830和10086才能取消,并不会扣除费用。当天叶茂良编辑短信退订该业务,随后他发现原本应为100元的话费余额却成了99.8元,两条发往10658830的退订信息被扣除了0.2元费用。同时还发现有众多的被告用户与原告有着同样的遭遇。但在被告的营业厅公示、海报和宣传单上均未发现有退订标准彩铃收费的提示。
(原告现场音:在原告退订标准彩铃时收取费用,被告违反了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的第一条、第八条。农历正月初七原告就开始向被告10086开始投诉,再三声明这0.2元收费是不合法的。)
(被告现场音:来电助手与标准彩铃是原告主动并自愿订置的,并不存在原告诉讼所说的捆绑销售。而且原告在订置以后,当天就取消了。被告没有以任何方式向原告告之编辑0000发到10658830收取费用,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告之编辑0000发到10658830收取费用,是属于移动网内点对点信息,应收取0.1元每条的通信费。)
原告叶茂良认为温州移动捆绑销售来电助手与标准彩铃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而且退订标准彩铃收取0.2元费用也是违法的。
(原告现场音: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收取0.2元的信息费,并加倍退赔共计0.4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退订彩铃时收取,这种违规收费、欺诈用户的行为;被告承担诉讼引发相关的费用1元;三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等公开审理相关程序,目前此案瓯海区人民法院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视频新闻
瓯海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网(瓯海新闻网)稿件中“稿件来源”一项一律标注“瓯海新闻网”,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瓯海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瓯海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瓯海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7-885234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