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建设“法治浙江”各项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和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着力加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努力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强化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落实国家“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保障作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和落实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和分权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律师业的监督指导,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提高仲裁工作水平,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者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水平,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建设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逐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深化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官员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现代化。认真实施公务员法,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依法行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七)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及管理。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保障各级政权建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部分县、乡财政困难状况,增强基层政权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山区、海岛渔区、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严格执行公共财政纪律,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执法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开展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试点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八、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健全领导制度。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到实处。进一步发挥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等各有关领导小组的作用,全面推动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省委常委会每半年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特别是研究我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省要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构建和谐社会工作格局和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