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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工作责任。全省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构建和谐社会“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分工协作、合力推进。要在落实责任上下功夫,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努力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责任人。探索建立符合浙江实际的构建和谐社会测评体系,把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效作为检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认真研究解决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各项制度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关爱基层的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基层工作和基层干部面临的实际困难。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机制,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企业、学校、社区、村居等基层单位,以基层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广泛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力量,通过建立职业规范,加强专业培训,努力建设一支能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实施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社会工作的专业学科建设,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设一批社会工作实习基地。适应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加强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治腐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决定》和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举措,明确责任,加强督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