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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别人 赔偿不免责

www.ouhai.org.cn    更新日期:2008-3-19 9:46:39 ()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余勤 通讯员 王国伟   编辑:丁雷

  本报杭州3月18日讯 (记者 余勤 通讯员 王国伟) 杭州“3·16”重大车祸虽已过去,但它留给人们的思索还在继续。

  据警方调查,茹某并非肇事车车主,那么真正的车主是否应该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两天已在许多网络论坛中引发网友的热议。事实上,随着杭州私家车的迅速普及,朋友间相互借车并不罕见。然而,一个法律问题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一旦出了车祸,造成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

  负责事故调查的卜警官介绍,肇事的黑色马自达6为丽水牌照,车主是一名周姓女士。然而周某并不认识肇事者茹某。事发当天,周某的儿子把车借给了朋友,那位朋友再将车借给了茹某。谁也没有想到,这一“借”竟撞死了两条人命。

  不少网友认为,借车者茹某应责任自负。不然,“朋友借走车,把人撞死了,到头了车主要承担责任,怎一个冤字了得?”

  更有车主表示,这起事故引发了一连串的思考:首先,出于朋友情面,把车借出去,是否要承担潜在的事故风险?其次,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车祸,车主该负多大责任?

  “这些争论反映了人之常情,但是从法律上讲,周女士作为车祸第二责任人,的确需要承担责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周女士的情况属于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及公平原则,车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一方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记者从杭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了解到,“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的车主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更准确地讲应为补偿责任,因为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

  据了解,由于肇事者茹某并非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会按车辆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限额。不足部分赔偿费用,由驾驶员和车主共同承担。

  那么,作为车主应如何降低这类风险呢?据交警介绍,借车前,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当然最好的方法还是要谨慎驾驶,驾驶员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才是避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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