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www.ouhai.org.cn 更新日期:2008-6-20 14:15:31 ()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丁雷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审核;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二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增加“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句。
二十三、删去第五十六条。
二十四、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等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条例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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