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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引发三大社会危害
www.ouhai.org.cn    更新日期:2006-11-30 9:21:51 ()
   自1998年开始,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止实物分房,推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然而,由于当时许多地方既无足够的存量房源来清算历史遗留问题,又无充足财力解决货币化补贴,因此许多地方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税费等举措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以弥补住房消费不足。集资建房一度成为财力困难的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问题的“良方”。然而,如今很多地方的集资建房却“变了味”,引起群众极大不满,社会上议论纷纷。

    8月18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危害一: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据群众反映,当前一些地方集资建房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面积越建越大、档次越来越高,已脱离其住房解困的本质。一些政府实权部门的集资房小则90平方米,大的在150平方米以上,甚至还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豪华住房。

    销售对象把关不严,中低收入无房户或缺房户可买,高收入有房户也可买。不少地方都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但很多单位“暗渡陈仓”,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既享受了经济适用房的种种优惠政策,又披着“市场化运作”的外衣,名正言顺地将多占房、占大房行为合法化。

    挤占政策优势,对面向中低收入人群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构成一定程度的挤压。以陕西西安为例,在1998~2004年间,建成经济适用房近650万平方米,其中一半以上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单位集资房占整个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越高,意味着普通百姓购买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机会越少。

什么是集资建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在湖南长沙,有一个名叫“金色比华利”的小区,名为商品房,实际上是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为解决职工住房而修建的住宅小区,整个小区占地约34万平方米,共1700套住房,其中1200套对内销售,500套对外销售。这个通过“非市场化运作”的高档住宅小区是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其下属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公司,以建办公楼“新时代广告文化园”的名义立项,获取“省重点工程”的头衔和优惠,实际上却偷梁换柱,盖起了住宅楼,以致在湖南省地产界破天荒地出现了“省重点工程”的住宅小区。此外,“金色比华利”还利用“合法的商业运作”实现了“内亏外补”。记者采访得知,这个住宅小区一期开发对内销售均价是每平方米1720元,比实际成本价低200元,而二期对外销售的均价达到每平方米3500多元。

    当前,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一些普通购房者往往要为一套房子奋斗数十年。重庆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光云认为,一些特权部门利用集资建房大肆谋取私利,造成了体制内外居民住房条件的“两重天”,没有获得购“福利房”权利的居民则会产生某种权利被剥夺的感觉,形成巨大心理反差。这种现象带有极大的不公平性,暴露了政府在住房管理上的漏洞。

    危害二:造成房地产市场“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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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王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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